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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监督与仲裁管理办法
作者:人力资源岗位职业技能教育管理中心    发布于:2017-05-25 16:33:31    文字:【】【】【
摘要:为保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监督赛项运行,及时解决赛项组织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和申诉,规范赛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监督赛项运行,及时解决赛项组织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和申诉,规范赛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赛项监督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实行赛项监督制度,大赛执委会向各赛项派出监督组对赛项进行全程监督。各监督组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大赛执委会负责。
 
  (一)监督组职责1.监督组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对指定赛区、赛项执委会的竞赛筹备与组织
 
  工作实施全程现场监督。监督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2.监督组的监督内容包括赛项竞赛场地和设施的布置、廉洁办赛、选手抽签加密、裁判培训、竞赛组织、成绩评判及成绩复核与发布、申诉仲裁等。
 
  3.监督组不参与具体赛事组织活动及裁判工作。
 
  4.监督组在工作期间应严格履行监督工作职责,
 
  5.对竞赛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应及时向赛项执委会提出改正建议,同时留取监督过程资料。赛事结束后,认真填写《监督工作手册》并直接递交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存档。
 
  (二)监督组人员组成及要求1.赛项监督组成员不超过 3 人,设组长 1 人。
 
  2.组长应具备领导管理能力。成员应对职业教育有深刻理解,熟悉大赛政策与制度,具有 5 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赛项监督所需的沟通与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原则性强。
 
  4.本人自愿、工作单位支持,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原则上年龄应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按要求完成指定监督工作。
 
  (三)监督人员遴选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监督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
 
  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院校技能竞赛工作委员会理事单位等机构向大赛执委会推荐。
 
  2.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录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监督员信息库。赛项合作企业和参赛院校采取回避原则。
 
  3.大赛执委会从赛项监督员信息库中遴选赛项监督组长并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聘用。
 
  4.开赛一周前,大赛执委会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监督员。
 
  5.监督组人员须经本人确认、大赛执委会聘任。二、申诉与仲裁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采取二级仲裁机制。各赛区设赛区仲裁委员会,各赛项设赛项仲裁工作组。赛区仲裁委员会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赛区执委会负责。赛项仲裁工作组在赛项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赛项执委会负责。
 
  (一)仲裁人员的职责1.熟悉本赛区内相关赛项的竞赛规程和规则。2.掌握各自辖区内赛事的动态及进展情况。3.受理各参赛队的书面申诉。4.对受理的申诉进行深入调查,做出客观、公正的集体仲裁。(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要求
 
  1.赛区仲裁委员会及赛项仲裁工作组人数须为奇数,赛区仲裁委员会一般不超过 5 人,设主任 1 人。赛项仲裁工作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3 人,设组长 1 人。
 
  2.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进行仲裁。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成员应有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熟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与赛项同领域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具有仲裁工作经历及经验者,优先考虑。
 
  5.本人自愿、工作单位支持,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原则上年龄应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按要求完成委派的仲裁工作。
 
  (三)仲裁人员遴选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仲裁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指委、教指委和行业学(协)会、院校技能竞赛工作委员会理事单位等机构向大赛执委会推荐。
 
  2.大赛执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录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仲裁员信息库。
 
  3.赛项仲裁组由赛项执委会在赛项仲裁员信息库中遴选组长和组员各 1 人,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从赛项仲裁员信息库选配 1 人。
 
  4.赛区仲裁委员会由赛区组委会选定人员报大赛执委会备案。
 
  5.赛项合作企业和参赛院校回避原则。
 
  (四)申诉与仲裁的程序
 
  1.各参赛队对不符合大赛和赛项规程规定的仪器、设备、工装、材料、物件、计算机软硬件、竞赛使用工具、用品,竞赛执裁、赛场管理、竞赛成绩,以及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等,可向赛项仲裁组提出申诉。申诉主体为参赛队领队。
 
  2.仲裁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应该在竞赛期间向参赛队和工作人员公示,确保信息畅通并同时接受大众监督。
 
  3.申诉启动时,参赛队向赛项仲裁工作组递交领队亲笔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对申诉事件的现象、发生时间、涉及人员、申诉依据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叙述。非书面申诉不予受理。
 
  4.提出申诉的时间应在比赛结束后(选手赛场比赛内容全部完成)2 小时内。超过时效不予受理。
 
  5.赛项仲裁工作组在接到申诉报告后的 2 小时内组织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方。申诉方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由省(市)领队向赛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赛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6.申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仲裁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过激行为扰乱赛场秩序。仲裁结果由申诉人签收,不能代收,如在约定时间和地点申诉人离开,视为自行放弃申诉。
 
  7.申诉方可随时提出放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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