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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作者:人力资源岗位职业技能教育管理中心    发布于:2017-05-10 16:31:36    文字:【】【】【
摘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面向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裁判员、监督员、仲裁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组织参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面向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裁判员、监督员、仲裁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组织参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代表团设立相应奖项,具体规定如下 :
 
  一、大赛奖励(一)、奖励类别 1. 选手奖励
 
  (1)各赛项设参赛选手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以赛项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 10%、20%、3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各赛项须严格按照获奖比例设置奖项,如因成绩并列而突破获奖比例,须报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批准。
 
  (2)按照所涉及的专业岗位特点,赛项尽可能将竞赛成绩或名次与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挂钩。
 
  2. 优秀指导教师奖励
 
  各赛项获得一等奖的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的指导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3. 优秀裁判员奖励
 
  基本条件: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作风正派、执裁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得到裁判团队及参赛师生的广泛认可。凡有投诉记录的一票否决(恶意投诉除外)。
 
  优秀裁判员由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 4. 优秀工作者奖励
 
  基本条件:在赛事筹备、组织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为赛事成功举办付出辛勤劳动,贡献突出,且获得参赛师生的好评。
 
  推选对象:大赛赛项专家、监督员、仲裁员和赛务工作人员(含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
 
  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赛项专家和赛项仲裁员;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赛项监督员。 5. 突出贡献奖
 
  突出贡献奖颁发给对大赛作出突出贡献的合作企业和承办院校。
 
  合作企业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大赛筹备,全力资助大赛资金和设备,圆满完成大赛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的一致好评。
 
  承办院校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全力保障技能大赛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大赛各项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一致好评。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负责推荐优秀合作企业。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优秀承办院校。推荐的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者和突出贡献奖由大赛执委会审核批准。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各赛项一、二、三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选手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相应荣誉证书;获得一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队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奖杯。
 
  2.获奖名次与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挂钩的赛项,所授证书应反映全国大赛水
 
  平。
 
  3.各赛项可向获奖选手发放奖品。奖品价值:团体或个人赛项,一等奖不超过 5000 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 3000 元人民币,三等奖不超过 2000 元人民币,除以上奖励外不允许发放奖金。
 
  4.获得大赛“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裁判员奖”、“优秀工作者奖”、“突出贡献奖”的个人或单位,授予相应荣誉证书。
 
  二、大赛惩处
 
  大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办赛宗旨,保障所有参赛师生的合法权益,所有大赛相关人员若有舞弊将严肃惩处。
 
  (一)参赛选手参赛选手不遵守赛项规程,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
 
  裁判组根据赛项规程和相关要求,给予选手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的处分。(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不遵守竞赛规程,有协同选手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裁
 
  判组根据竞赛规程和相关要求,给予指导教师警告、取消选手成绩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三)专家、裁判、仲裁、监督专家、裁判、监督和仲裁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赛项执委会、大赛执委
 
  会根据竞赛相关要求按违纪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工作、取消资格的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挽回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竞赛期间迟到、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2.专家:有意无意泄露试题、擅自违规培训、擅自进入竞赛场地、收受贿赂等。
 
  3.裁判员:不遵守竞赛规程、曲解竞赛规程涵义、不服从裁判长指挥、违反赛场纪律、成绩统计失误、收受贿赂等。
 
  4.监督员:不遵守规章制度、擅离职守、干扰竞赛及赛事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失误等。
 
  5.仲裁员:不遵守竞赛规程、擅自进入竞赛场地、干扰竞赛不按程序仲裁、仲裁不公正等。
 
  (四)赛务工作人员赛务工作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赛项执委会视其情节、造成不良影响的恶劣程
 
  度,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通告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赛项执委会与承办校赛项执委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同赛项监督组、赛区执
 
  委会督促赛项执委会及时处理至问题解决。若在限定时间内无法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赛前因竞赛准备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竞赛正常开展,甚至导致取消比赛。
 
  2.赛中
 
  因违反保密纪律或组织不严密,导致各种关键信息泄露,以至 10% 以上竞赛选手无法获取正确成绩。
 
  因赛题或平台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成绩公平、公正,导致参赛队投诉并查实,造成恶劣影响。
 
  因组织工作不周密,导致师生生活、交通保障缺失,严重影响正常比赛,甚至产生罢赛等恶劣影响。
 
  3. 赛后
 
  资料整理中因工作疏忽或认为因素导致主要竞赛资料缺失、损毁,以致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各类赛后工作的完成时间严重滞后,超出《赛后工作管理办法》限定时间。在经费决算中弄虚作假,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指出存在重大问题或审计报告
 
  不真实。
 
  (六)大赛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企业有恶性涨价、违规培训、违背商业道
 
  德、欺诈备赛院校等;间接或直接干预竞赛成绩评判或比赛结果等有损技能大赛公开、公平、公正整体形象等情形的,大赛执委会给予在大赛规划周期内终止或取消参与大赛资格的处分。
 
  所有奖惩结果均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定的互联网发布平台公布,并向违规、违纪人员所属省市、单位有管辖权的教育及行政部门通报。影响特别恶劣并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赛项申报单位赛项方案实施过程中,违规培训等情况,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赛项下一年
 
  申报资格;间接或直接干预竞赛成绩评判或比赛结果、有损技能大赛公开、公平、公正整体形象等情形之一的及出现本规定第(五)条任一情形的取消申报单位三年申报赛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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